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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02日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0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第五条 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七条 学校不得安排或授权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且须确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已购买全时段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国际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工作,由学生发展部统筹,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国际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及勤工助学国际学生的聘用部门协同开展。

第九条 学生发展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接受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统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国际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国际学生。

(四)检查指导各用人部门和单位对勤工助学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国际学生,及时予以调换。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国际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国际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校内设立的长期稳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包括:

(一)助管类:辅导员助管岗位、文化娱乐活动管理岗位、行政及后勤管理岗位。

(二)助研类:实验室类岗位、科研助理岗位。

(三)服务类:校园卫生、校园文明督查、学生服务等。

(四)临时需要的其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校内用人单位有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的,直接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部门、工作性质、时间、地点、要求学生的人数、条件、具体负责人等。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国际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推荐相关岗位,经用工部门核准,办理上岗手续。

(三)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相关事项。

2.各用工部门审查、推荐。

3.国际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核。

4.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分管学生资助工作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并注重与国际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国际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心理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进修生,且学业成绩合格。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一)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校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国际学生须经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

(三)国际学生应将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协议书副本提交国际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提交单方承诺函,对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承诺。

(四)国际学生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登记勤工助学信息,申请签证加注。

(五)国际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加注工作单位、期限等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的国际学生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持新的协议书及学校证明函件,于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十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应遵守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

(一)毕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勤工助学补助的发放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按以下标准计酬: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补助的发放程序参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与中国学生勤工助学趋同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协议中写明酬金数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国际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国际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活动。国际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上岗学生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工作中服从设岗单位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岗者须经设岗单位同意并提前三天向国际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书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报酬不予发放

第二十七条 若学生自行到社会兼职勤工助学,必须按照《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向学校开展申请,相关单位审批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加注备案。若国际学生自行违反了该文件的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每次申请勤工助学期限不超过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学校应切实履行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检查和跟踪管理,规范国际学生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学生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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