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国际交流与合作  >>  经管新闻网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云经管院[2020]8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   

(一)来华攻读本科学历的留学生,要求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 级或4 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需持有高中毕业证书,且高中段成绩GPA不低于2.5分。

(二)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专业的入学者,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以英文为教学语言专业的入学者,应持有官方认可的英语证书,或是雅思成绩达到4.5分、托福成绩55分以上。

(三)学校本科专业入学者,年龄不超过22岁,无传染病史,无犯罪史;拟参加我校一年制的汉语进修生,年龄不超过30岁,无传染病史,无犯罪史。

(四)本科专业留学生在入学后,应由我校二级学院组织摸底测试。对于没能通过测试者视成绩高低给出评价建议,由国际学院综合考虑后做出判定,确无可能完成学业者劝其放弃学业回国。

 

第二条 注册

外国留学新生应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无法按时报到注册的新生,须事先以邮件的形式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方可延期报到注册。事先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将视其为自愿放弃,并将取消其在学校学习的资格。学生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未全额缴纳费用(含学费、注册费、住宿费、保险费、教材费等)者不予注册。

(五) 留学生需在抵达学校后24小时内,须到驻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六) 来华留学生需在签证有效期限内(30日内)办理体检和签证手续。凡不符合中国教育部规定的来华留学健康标准的学生,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接受其入学学习,学生必须立即回国。根据中国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来华留学生必须购买健康保险。

第二节  学制

第三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核工作及成绩记载具体参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中,必修课程需参加重新学习。

(一)单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作业、实验(训)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训、实验)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 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奖学金评定、评优、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等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含必修、选修)的考核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五级

计分制

及格

不及格

A+

A

B+

B

C+

C

D+

D

F

百分

计分制

100-95

94.9-90

89.9-85

84.9-80

79.9-75

74.9-70

69.9-65

64.9-60

60以下

课程成绩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课程学分绩点: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学分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对应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满专业总学分,额外选修的课程学分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畴。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

第九条 成绩记载

(一)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课程、项目,如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等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

(二)缓考取得的卷面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与其它成绩按原比例构成综合成绩。重新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新学习课程以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所有成绩按学分绩点的相关要求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三)有关考核的其他标记

1.未经请假无故缺考,在“成绩标识栏”标注“缺考”。

2.考试违纪学生,在“成绩标识栏”标注“违纪”。

3.考试作弊学生,在“成绩标识栏”标注“作弊”。

4.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成绩标识栏”标注“取消”。

 

第十条 缓考、缺考

(一)申请缓考的范围

1.缓考办理仅限必修考试课程。公共选修课考试、重新学习考试、毕业论文答辩和其它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办理缓考。

2.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的缓考申请,需附相关医院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效。

3.因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志愿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与参加其他考试时间冲突的,需附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并只限与个人考试相冲突的学校考试科目。

5.因报名参加各类非学校组织的考试、课外活动等为由所申请的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申请缓考的程序

1.学生申请缓考,须在课程开考前一周内,填写《缓考申请表》,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和课程归属学院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方可缓考。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原件交课程归属学院,复印件交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

2.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在开考前告知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科,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三)缺考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0分计,由任课教师在“成绩标识栏”标注“缺考”,缺考学生需进行重新学习。

 

第十一条 免听、免修及学分置换

(一)免听

1.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且具备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根据选课情况申请下学期课程免听,但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2.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安排时间,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自主学习,按时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期末考试,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同正常修读标准。

3.不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擅自免听的学生按旷课论处。

(二)免修

1.学生成绩优秀,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自学已达到课程要求,且已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或学有特长的,符合学分置换条件并通过置换申请,可以申请免修。

2.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在获审批同意后,必须参加开课学院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

3.复学、留级(降级)或者转专业的学生,以前所修过的课程专业要求与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其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以上(含合格),可以免修相关课程,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4.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开课学院审批。并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三)学分置换

1.学生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开展创业实践、参加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获国家专利等可置换对应课程学分。

2.关于学分置换相关程序详见学校学分置换有关规定。

 

第四节  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重新学习

(一)学校实行重新学习制度。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应参加重新学习。考核成绩合格的必修课程,若学生对已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对于缺考、违纪、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需进行重新学习。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二)课程重新学习后,按实际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按学分绩点的相关要求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五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教学全过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须按时参加上课、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的,均以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管理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办理请假时,病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病情证明。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批准请假权限为:

1.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2.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学院副院长审批;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7天),由辅导员和国际学院副院长意见后,报国际学院院长审批;

4.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含29天),由辅导员和国际学院副院长签署意见,报国际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请假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五条 考勤管理

班级集中统一的教学活动(课堂教学、实验等)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考勤结果是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以及是否可参加期末考试的依据之一。其它教学活动由具体组织活动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各班级应将学生迟到、早退、请假或旷课等情况认真记录,负责人员每周向各二级学院书面报告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 旷课管理

在规定的教学时间,课程教学(理论、实验)按课程表内实际授课学时数计旷课时间。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见习、实习、实训、集体活动日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时数在同一学期内累计计算,下一学期自动清零重新累计。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转专业

(一)学生在第二学期、第四学期结束后,符合转专业原则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1.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2.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录取(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3.确有专业特长(有相关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并能满足转入学院的专业课程考核要求的。

4.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各类人才改革项目选拔工作,涉及转专业的,按学校批准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情况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申请互转,艺术类专业与体育类专业申请互转;

2.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3.欠缴学费者;

4.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关于转专业相关程序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转学

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转学至中国国内其他具有留学生招收资格的其他高校学习,但办理具体手续时,需出具其他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方可办理。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或创业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最多可休学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在30天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个学期内因请假(含病、事假)缺课累计超30天以上者;

(三)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应办理休学;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需要休学,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由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批,经批准后到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患病休学,其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休学前已交的费用,复学后持有效缴费单据可以冲抵。

(四)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复学也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二十一条 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只针对在校学生休学,其余情况均不保存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复学

复学只针对休学期满需要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同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批,经批准后到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休学期满的学生在复学手续办结之后,到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

(一)课程预警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的,由任课教师及时报课程所属学院给予学生下达课程预警。若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将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进入重新学习。

(二)学分预警

1.学生在校修读期间所修课程,学期结束时,学分未修达本学期应修学分1/3 者,由二级学院给予书面学业警示;

2.学生在校修读期间所修课程,学年结束时,学分未修达计划超过1/2,未达3/4 者,由二级学院给予书面学业警示。

(三)毕业预警

1.至毕业前一年修读学分仍未达到要求者。

2.至毕业前一年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仍未通过的。

3.其它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

(四)学业违纪预警

1.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2.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3.其它因学业违纪情况导致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学业预警相关程序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业预警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学

(一)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申请退学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自动退学(终止学籍)处理:

1.应休学或停学却无正当理由而拒办休学或停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3.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未报到注册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不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纳费用且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及请假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的;

5.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修读课时学时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而不办理休学的;

6.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7.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生活或严重影响本人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8.本人有特殊原因申请退学而又不能到校办理退学手续者;

9.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退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所属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批;

(二)学生自动退学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所属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批。以正式文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无法送达的可使用校内公示或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以上形式均视为通知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示之日起一周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注销签证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关系及其签证。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二)达到退学规定条件者,不允许申请转学、留级、休学或保留学籍。

(三)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已产生的教学费用不予退费。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凡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考核成绩发给学习证明;学习已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考核成绩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明。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毕业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HSK-4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校实行荣誉学业证书制度。对取得毕业资格、无行政处分和重新学习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含)以上的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荣誉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结业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未获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但取得90%(含)以上学分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重新学习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新学习或两年内重新学习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肄业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者取得45学分以上者(开除学籍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未取得45学分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改等工作。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同时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发证日期即为网上验证日期。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设立“三好学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等个人奖项,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二节  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属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初次违纪,情节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说明违纪事实或举报他人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等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五)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八)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违法;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或考试纪律的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根据学生一学期内所旷课学时数,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旷课5—10学时者,取消评奖资格;

2.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6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学生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作以下的认定和处理:

1.学生在校内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认定为考试违纪,视违纪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总成绩以0分记。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证件而无理拒绝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7)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在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学生在校内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总成绩以0分记。考试作弊者只能重新学习后参加考试,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携带具有传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7)请他人冒名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10)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3)网络课程找他人或替他人完成学习或考试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3.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有考场作弊行为的;

2)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学生有以下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找他人替课者,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

2)替他人上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

3)网络课程使用第三方软件“刷课”者,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

4)采用不正当非法手段、方法,以提意见为名,扰乱视听、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安全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配合、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教学楼、图书馆、会堂、办公楼、体育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传播有害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翻越围墙、门窗、阳台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欺凌、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他人,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粘贴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散发反动传单、网络上发布或传播反动言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除进行暂扣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碍社会管理行为、违反学校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照学生公寓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或处分;

(二)违反中国宪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不听劝阻、不服从教育,擅自到江、河、湖、塘、坝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现场,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不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凡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和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含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

(九)私刻他人印章、公章、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破坏学校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资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他人计算机信息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吸毒、贩毒等涉毒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年满十六周岁、被公安机责令戒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年满十六周岁、被公安机责令戒毒的应办理休学手续戒毒,待公安机关认定其已戒除毒瘾后可申请复学。

(十三)违反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谎报火警、盗警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被相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有意歪曲事实真相,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阻力、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明知是赃物仍为其保存、转移、处理以及窝藏罪犯或为其匿灭罪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拉帮结派、成立带有帮派性质或黑社会性质非法团体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其核心人物或骨干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根据其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除给予相应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给予赔偿外,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的,除予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学生聚会、开展不良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到其他学校参加或组织活动的按照本条本款执行;

(四)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责令赔偿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或处分。

(六)学校严禁学生酗酒,酗酒及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1.酗酒学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伤害的除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策划者: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2.打架者:凡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除赔偿伤者医疗及其相关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除赔偿伤者医疗及其相关费用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打架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或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打架斗殴者:(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或造成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组织者、参与者按责任承担伤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公安机关按司法程序处理。

5.伪证者: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持械、持刀、持枪危害他人者,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使用刀具、器械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依法律责任。

8.参与打架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补偿,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介绍、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身份证、驾驶证、医保卡、护照、学生证等)参加校园贷、网贷或其他贷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员费等)占为己有或挪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污辱、威胁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聘、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和有关部门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社区等机构或团学组织、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周内注销其居留签证,并协助其购买回国机票。事毕,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绝不配合者,由学校报公安机关处理,且不再发放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考察期间仍旧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受到处分后,所属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以及违反国家针对留学生管理的其他规定,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节  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发展部或教学工作部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居留签证。

第六十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属学院、后勤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调查、核实违纪情况并填写《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核处理。

(一)违纪涉及学生思想、品德、纪律方面的,由学生发展部处理;

(二)违纪涉及学籍管理规定、学习纪律方面的,由教学工作部处理;

(三)违反学校安全、治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组织调查,报学生发展部处理;

(四)违反学生公寓纪律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组织调查,直接报学生发展部处理,同时通报给相关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属学院。

第六十一条 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发展部统一行文,学习纪律处分由教学工作部协同所属学院统一行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部分由学生发展部和教学工作部负责,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的部分由所属学院负责。

 

第四节  处分解除

第六十三条 处分自发文之日起满相应期限,期间无任何违犯校规校纪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相应处分。处分解除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填写《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

(三)学生行为违纪处分由所属学院、学生发展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解除;学生学业违纪处分由所属学院审批解除,解除情况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四)学校红头文件发文同意解除。

第六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后,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在原有处分等级的基础上从重予以处分,处分期限从最新所受处分日期重新开始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延长察看期一年,延长一年期间仍无改进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受处分期间离校、外出实习、工作实践等,处分期限满申请解除时需在提供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所在街道、乡镇或实习、工作单位的鉴定,报学校审查批准后解除。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副校长,教学工作部、学生发展部、学生中心、监审处、法务部负责人,部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研究处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作明文修订或制订若干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9级开始执行,由教学工作部、学生发展部、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24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安宁校区: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滇ICP备050070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