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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0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非学历留学生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长、短期汉语进修生、校际交换生的非学历生。
第一条 新生应持来华有效签证、JW202表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具体注册时间见学校开学通知)。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且超出报到期限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来华后需按照规定需进行体检。经诊断,因健康原因不宜在华学习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按学习期限一次性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还应购买由学校认可的、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产品。蟄彎擼緡
第四条 学生须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须遵守考勤制度,因故不能上课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禍紳撻粮锛汤随铹预鶻駛黄躡穌
第五条 批准请假权限为:
(1)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2)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学院副院长审批;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7天),由辅导员和所属学院副院长意见后,报所属学院院长审批;
(4)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含29天),由辅导员和所属学院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所属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请假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需请假,原则上可以批准:
(1)由于健康原因请假4天以上,须出具就医相关证明文件。
(2)突发、紧急、重要事件,须提供相关证明,交国际学院审核。
(3)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或活动,须附指导教师签发的证明信。
第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课。如旷课达到应出勤课程1/3以上,不得参加考试,不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 期末成绩评分以100分计,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需在考试前提出申请,交所属学院审批通过,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组织的补考(一般为开学第一周的分班考试日)。
第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不补,学生如有需要,可申请开具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成绩单和学习证明均可免费开具一份。
第十二条 退学
在校期间累积请假时间超过30天,应办理退学。申请退学,需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递交班主任,经所属学院副院长、院长审核批准后,办理学习签证变更及离校手续。作退学处理,不予发放任何学习证明。憤
第十三条 留学生因结业、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到所属学院按流程办理离校手续。鋝編詡轅贫珐镗鶯诏续閂桤
第十四条 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第十五条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损坏应予赔偿。
第十七条 严禁在网络上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不得有反华言行。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校园、居民小区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生活。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严禁在校内超速行驶,严禁购买、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严禁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将学生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国际留学生(含长、短期汉语进修生及中、英文授课专业学生)的各种奖励与处分,遵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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