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2日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0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工作,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包括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来华留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地方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被学校录取的外国人,应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有效的护照、签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说明事由。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被学校录取的来华留学生入境后,需向学校及时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及时到学校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离境,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所有来华留学生必须在入学第一周内完成新生入学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能力测试、专业知识测试、心理测试等内容。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的来华留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学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向学校提出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申请,并按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转出来华留学生需出具其他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方可办理;转入来华留学生需提供原学校出具官方成绩,经学校核实予以认可。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1.因事需要中断学习的,应申请休学。
2.需要履行生源国家规定的义务需要回国的,应办理休学。
3.经诊断,证明需要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的,应办理休学。
4.其他原因必须休学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四条 获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十五日内缩短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离境;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应在来华前向学校提交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适合复学,并在来华后,须在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经学校审核同意,材料齐全后方可复学,并进入相应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及记载按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如果出现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及成绩记载办法按《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和学位授予及相应证书的发放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预科生、进修生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应当发给结业证书或进修证书。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按要求参加法制安全教育。学校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来华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处理的种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违纪处理程序参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违纪处理的决定由学校作出,并送达来华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寒假与暑假。各生源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重大外事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确需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视具体情况酌情准假。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可以请假,请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发展部审批;因病不能参加者,需提交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参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等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2.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住宿登记,情节严重的;
3.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的;
4.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
情节严重的;
5.其他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校规校纪的。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的来华留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校内相关证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按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来华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来华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生活和社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满 18 周岁的来华留学生应当及时向学校反馈其来华监护人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涉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损害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的校内住宿地点为来华留学生公寓。入住来华留学生公寓的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校外住宿的来华留学生应当及时到属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擅自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若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来华留学生应当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就医有关费用可申请保险报销。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来华留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参加社团应当报学生发展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来华留学生校友会建设,加强来华留学毕业生联系。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结束学习,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离境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境。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要求自觉参加各类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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