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国际交流与合作  >>  部门简介  >>  规章制度  >>  浏览文章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邀请国外专家短期来访实施办法

2024年10月02日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0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邀请国外专家短期来访实施办法

云经管院〔2023〕57号

 

第一章 综述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专家来访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校工作时间为三个月以下的国外专家学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被邀请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短期来访专家应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云南经济管理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四条 学校不为非公务来访者办理邀请手续。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外国专家来访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具体管理采取“谁邀请、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校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邀请来访。

第二章 短期来访外国专家

第六条 此类专家是指需由学校或政府发邀,持F字签证(访问签证)入境的专家。

第七条 办理访问签证所需邀请函有以下两种类型: 

1.由学校出具《邀请信》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邀请外国一般专家入境; 

2.由学校提起申请,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出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邀请外国高端人才入境。

外国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持以上任意一种类型的邀请函和相关申请材料,可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访问签证入境。

第八条 外国一般专家入境申请流程:

1.因实际工作需要邀请外国一般专家访问学校的各单位,需报请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提前至少30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邀请国(境)外专家短期来访申请表》(附件2)、专家简历、护照复印件、来访日期等相关材料。

2.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邀请信》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附件3、4)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及报备。

3.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根据外国专家需要将《邀请信》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的纸质版或扫描件等材料转交提交邀请单位,由邀请单位寄送给外国专家,外国专家持该邀请函和其他相关材料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访问签证入境。

第九条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只针对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定义的外国高端人才(以下简称“A 类人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A类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 

1.办理云南省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所需材料如下: 

1)邀请单位公函(附件5); 

2)《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附件6); 

3)专家签名电子版; 

4)照片电子版; 

5)护照信息页; 

6)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函); 

7)国籍国公安部门出具拟入境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常驻第三国,则需要国籍国和第三国两国公安部门分别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附件7); 

8)邀请单位出具拟入境人的健康担保函(附件8); 

9)上述材料电子版,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9。 

2.入境申请办理流程:

1)各校属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专家访问学校的,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前至少三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邀请国(境)外专家短期来访申请表》(附件2)及上述要求材料; 

2)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报批,取得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后,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3)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取得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后,转交邀请单位,并由邀请单位根据外国专家的需要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原件或扫描件寄送给外国专家。

第十条 外国专家入境后,邀请单位须协助外国专家在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在酒店旅馆住宿,可直接在酒店旅馆登记;在宿舍或公寓等其他校内外住所居住的,应在入境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在居住地附近的派出所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持访问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必须在签证注明的停留天数到期前出境。若外国专家在签证到期前没有出境或没有及时延期导致非法居留,将被处以每天500元(上限为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驱逐出境,5年内禁止入境。

第三章 短期顺访外国专家

第十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已受国内其他院校或单位邀请,且已持“F”签证(访问签证)入境,顺访进入我校开展访问、讲学、合作研究等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邀请单位报请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邀请国外专家短期顺访的请示及所邀请的国外专家的有关材料(专家简历、护照复印件、来访时间、联系方式、来访日程等)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和备案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邀请单位方可邀请顺访专家入校访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邀请单位应在专家离开后两周内,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来访总结。

第十四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接待原则上采取对等原则,坚持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务实节俭原则。具体参照《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外事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多位领导同时出席、重复会见外宾。邀请校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接见、会谈等),须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国际交流中心,并附相关材料(日程、背景材料、会谈议题、领导讲话稿、参加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凡取消来访计划,应提前通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第十八条 邀请港澳台地区专家短期来访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2023年5月17日


Copyright 2024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昆明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安宁校区: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滇ICP备05007082号